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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和管理流程
作者:人才交流中心    时间:2015-03-23   点击数: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和管理流程

一、岗位审批

各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须按照《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9】76号和《山东大学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9】55号文件的要求报人事部(编制工作办公室)审批。

二、招聘

根据审批的岗位类别、岗位数以及用工类型等要求,学校组织各用工单位统一招聘。

三、签订合同

招聘人员确定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用工单位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明德楼B座512室)领取《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并认真研读、填写合同(协议)相关内容;

2、用工单位须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岗位考核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均一式二份(纸张大小要求19×26cm);

3、用工单位持《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岗位目标责任书》、《岗位考核标准》到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明德楼B座316室);

4、对上述材料审核无问题后,须提供

(1)山东大学劳动用工登记表(A4纸)

(下载地址http://www.rsc.sdu.edu.cn/2008new/display.php?id=1739

(2)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信息登记表(A4纸)

(下载地址http://www.rsc.sdu.edu.cn/2008new/display.php?id=1068

(3)招聘人员已有工作经历并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始证明;

(4)在济南市区(县)缴纳过社会保险(含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须提交原社保缴纳单位开具的加盖“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办事处申报审核专用章”的《缴费单位减员表》。

5、对上述材料备齐无误后,送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送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合同(协议)等文本材料一份送回人才交流中心,一份用工单位自存。

四、工资(劳务费)发放

从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月的下月起发放上月工资(劳务费),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用工,学校不予签发工资发放手续,杜绝先用工后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1、统一工资(劳务费)发放表格

根据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填写《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薪酬发放明细表》(A4纸)。(下载地址

http://www.rsc.sdu.edu.cn/2005new/CMS/articlesattach/100919104950.xls

2、发放时间

用工单位在每月10日前持《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薪酬发放明细表》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字后送交财务部发放。

五、社会保险缴纳

1、从签订劳动合同下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有关材料后,录入基本信息,汇总、制作增员上报文件,计算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并反馈给各用工单位。

3、因缴纳社会保险有严格的时间限定(每月10日前),各用工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社保缴纳金额转账单送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过期不转账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本月无法缴纳的,所发生的用工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4、请各单位于每月15-20日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本月《社会保险申报表》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明细表》

六、劳动合同(协议)变更、续签

用工单位应及时梳理本单位用工情况,特别是合同(协议)的聘期,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作出变更或续签。需要变更或续签的人员应于合同终止日前2个月上报编制工作办公室审批。

七、劳动合同(协议)终止、解除

1、劳动合同(协议)自然终止的,应于合同(协议)终止日前1个月上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应于每月的3日前上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上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解除报告,应详细列出解除名单、原因、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如果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协议)的,还要提供职工本人签署姓名的辞职报告;

3、用工单位出具由本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证明》

作者:人才交流中心

编辑: 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