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
作者:   时间:2024-01-02   点击数:

一、业务相关说明

1、事项说明: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办理个人事务(包括因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毕业典礼、继承遗产等)或其他非公务性活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参照校历)进行,原则上一年不超过 2 次,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2、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山大人字〔2022〕44 号);《山东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山大人字〔2014〕145 号)

3、注意事项: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项审批流程。


二、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教职工登录山东大学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大厅“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功能模块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个人申请书,同时根据出行的具体事项提供邀请函、出游证明等事项证明材料。

注:个人申请书需详细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目的地、拟出发时间、返回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书须由教职工个人签字,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初审。单位人事秘书按照文件规定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初审,确认事项符合要求后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按流程提交人事部审批。

3、人事部审批。人事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完成,可凭审批通过记录办理相关签证所需材料。

注:中文版教职工在职及收入证明可在学校机器上自助打印办理;英文版在职及收入证明办理请联系服务大厅A01窗口0531-88366812;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凭借审批通过记录在师生服务大厅A03窗口直接领取。)

4、单位行前教育。人事部审批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出国(境)师生行前教育和返校回访制度,形成相应材料由单位党委备案,指派专人严格做好保存和管理,并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行前教育落实情况》,将纸质版材料报送人事部。待教职工回国后,须及时向单位销假,并由人事秘书告知人事部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