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计划重点选拔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中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和脱颖而出,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支持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长期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四)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五)已当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由省政府给予科技奖金6万元,按年发放。同时享受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省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入选“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的,不重复享受省政府津贴或科技奖金。
2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当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3.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4.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申报条件: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2.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5.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6.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8.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9.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