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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1-13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精神,做好教职工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厅局市地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鲁发[1991]18号),《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事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综财字[2003]40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方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就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丧事办理原则

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节约、文明的原则办理,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家属和亲友应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丧事费用标准

1.教职工逝世后,不论生前身份和职务级别,丧葬费每人1000元,开支内容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及其临时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

2.家属、亲属向遗体告别时租用告别厅(不包括告别厅中的附属项目内容)、小白花、签到簿、覆盖党旗、停车费、卫生费及遗像放大费,由学校报销。

3.教职工逝世后,按国家规定发放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逝世教职工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因公逝世者,抚恤金标准按逝世教职工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逝世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到学校办理丧事的路费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亲友来往路费、食宿费均自理。

5.逝世教职工家属、亲属及单位职工到殡仪馆所用车辆由逝世教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下同)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超出车辆的费用由家属自行负担。

三、丧事办理有关事项

1.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以及厅局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依据逝世教职工及其家属的意愿,可由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等部门及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领导组成治丧委员会。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生平,由组织部审核,向其生前好友、原籍和工作过的单位发讣告。校级领导、院士的逝世消息由宣传部送《大众日报》登载。校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逝者生前单位负责人前往逝世教职工家中看望其亲属,丧事其他具体事项由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家属办理。

2.其他教职工逝世,机关有关部门和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领导,前往逝世教职工家中慰问其家属,丧事具体事项由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协助家属办理。

3.教职工逝世后,除个别经组织批准可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逝世者的骨灰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存放。对骨灰安放本地市区的,应就地就近办理,学校不组织送到外地安放或撒散。

4.对逝世教职工遗属所提要求,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妥善处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说服遗属按有关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

5.教职工逝世后,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并协助家属办理领取抚恤金等相关手续。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逝世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逝世的下月起,对依靠逝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学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逝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逝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逝世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第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逝世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第1款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逝世者的遗属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第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⑴、⑵、⑶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逝世者生前父母分别由逝世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学校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逝世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担。

六、本通知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的意见》(山大人字[2000]04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遗属领取抚恤金手续

2.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手续

3.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手续办理登记表

4.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山东大学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职工 逝世 通知

山东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制发

附件1

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遗属领取抚恤金手续

1.逝世教职工遗属填写《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手续办理登记表》(可从山大人事处网页下载),到指定部门盖章。

2.逝世教职工遗属携带殡葬证明或死亡证明、《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手续办理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殡仪馆出具的有详细费用目录的正式发票及收据,到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签字结算,在计划财务处报账大厅领取抚恤金。

3.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代为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逝世教职工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委托证明和代办者的身份证。

附件2

山东大学逝世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手续

一、教职工逝世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填写《山东大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可从山大人事处网页下载)。

二、携带《山东大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居住地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遗属生活状况证明、能证明遗属申请人与逝世者关系的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到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审批。

三、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同时到山大南路工商银行(中心校区南门西侧鲁能大厦楼下)开户,并将存折复印件送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

四、每年12月份,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须到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进行年审。年审时须提供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作者:劳资与社会保障科

编辑: 劳资与社会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