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调整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大人字〔2004〕126号
各有关单位:
离退休人员在学校的改革、发展中做出了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为更好地做好机构调整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几条意见:
一、原工作单位撤销、整建制合并到另一单位的,原离退休人员归新成立单位管理。
二、原工作单位撤销,并入或重组成不同单位的,原离退休人员由其原所在科室(或挂靠单位)的现归属单位管理。
三、原工作单位职能调整,部分职能归并到其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
四、转岗分流人员(山大人字[2001]150号《山东大学关于安置转岗分流人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中的待岗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其所在管理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本意见中涉及的机构、单位,均为独立建制的行政管理单位。
六、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