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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山大人字〔2004〕41号)
作者:    时间:2005-04-0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山大人字〔2004〕41号

各校区管委会,威海分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使用学校的职工福利费,特作以下规定:

一、学校成立福利费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福利委员会负责职工福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人事处负责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我校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少量用于集体福利。福利费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体现党和国家对群众的关怀。

三、福利费的提取和分配

根据鲁人福[1994]3号文件规定,我校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福利费总额按每人每月8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划拨。遇特殊情况超支,须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提出追加意见,由计财处酌情追加。

学校按年度分配福利费使用额度。一部分划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管理使用。划拨标准是:每人每年50元,按各单位年底人数核拨。其余部分由学校管理使用。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是: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对于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予补助;

(二)职工及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伤、病、亡等特殊困难补助;

(三)慰问伤病住院人员;

(四)慰问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职工福利。

五、福利费支付手续

(一)单位福利费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和职工的一般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单位领导审批,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学校福利费用于全校性的职工福利和职工较大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有关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遇有大额福利费支出项目和职工特殊困难需要进行大额补助的(如元旦春节期间对特困职工的补助),须经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补助,依据医院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每年底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追加后拨付。

六、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福利费当年节余,可以累计到下年使用。

七、在每年的教代会上,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报告上年度福利费使用情况。

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大学福利费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附件:

山东大学福利费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刘 珂

副主任:韩 锋(人事处)

委 员(按姓氏笔划):

王剑敏 王明署 刘 珂 陆耀坤 周 洁

胡岩松 韩 锋(人事处) 韩 锋(工会)

秘 书:龙力超

作者:劳资与社会保障科

编辑: 劳资与社会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