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山大人字〔2004〕41号
各校区管委会,威海分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使用学校的职工福利费,特作以下规定:
一、学校成立福利费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福利委员会负责职工福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人事处负责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我校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少量用于集体福利。福利费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体现党和国家对群众的关怀。
三、福利费的提取和分配
根据鲁人福[1994]3号文件规定,我校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福利费总额按每人每月8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划拨。遇特殊情况超支,须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提出追加意见,由计财处酌情追加。
学校按年度分配福利费使用额度。一部分划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管理使用。划拨标准是:每人每年50元,按各单位年底人数核拨。其余部分由学校管理使用。
四、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是: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对于因违法乱纪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予补助;
(二)职工及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伤、病、亡等特殊困难补助;
(三)慰问伤病住院人员;
(四)慰问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职工福利。
五、福利费支付手续
(一)单位福利费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和职工的一般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单位领导审批,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学校福利费用于全校性的职工福利和职工较大困难补助,支出的项目,由有关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遇有大额福利费支出项目和职工特殊困难需要进行大额补助的(如元旦春节期间对特困职工的补助),须经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补助,依据医院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每年底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追加后拨付。
六、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切实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福利费当年节余,可以累计到下年使用。
七、在每年的教代会上,学校福利费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报告上年度福利费使用情况。
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大学福利费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附件:
山东大学福利费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刘 珂
副主任:韩 锋(人事处)
委 员(按姓氏笔划):
王剑敏 王明署 刘 珂 陆耀坤 周 洁
胡岩松 韩 锋(人事处) 韩 锋(工会)
秘 书:龙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