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组通字〔2017〕25号)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是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由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各部门都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解决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收集归档工作的长效机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人事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及有关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事业编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因各种原因暂存我校的其他人事档案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干部人事档案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的材料,并根据学校发展和组织人事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主要归档材料如下:
(一)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如《干部履历表》、《教职工登记表》等。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
(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有关材料。
(四)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评价意见;党委(党组)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材料;干部人才参加援派、挂职、扶贫和博士服务团等工作中形成的考核、鉴定材料;工作调动、部队转业等过程中形成的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有关材料。
(五)审计材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
(六)学历学位材料:各学历学位阶段反映录取、注册、培养、考察、毕业及授学位的材料;留学人员证明材料,国(境)外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培养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复印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有关材料。
(七)培训材料: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选派的干部脱产培训情况和培训期间主要表现材料、考核结果等。
(八)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律师等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九)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十)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材料: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资助)登记或证明材料;省部级高层次人才登记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评选的专业拔尖人才或专家登记材料;遴选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审批材料;博士后进、出站审批材料;科研工作个人表现评定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等有关材料。
(十一)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等有关材料。
(十二)档案审核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新进人员审核和任前审核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三)廉洁情况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干部经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不适合担任现职等情况的意见等有关材料。
(十四)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及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等有关材料。
(十五)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整党工作、党员登记(重新登记)工作中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决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保留(恢复)党籍(组织生活)的有关审批材料;入党材料遗失,补办的证明材料。(2)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超龄离团材料;(3)加入(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十六)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批表;撤销奖励等有关材料。
(十七)涉纪处理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函询通知书、本人回复及处理材料;谈话诫勉记录材料、诫勉书;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材料等。
(十八)涉法处理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非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
(十九)申诉材料:干部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等。
(二十)个人诚信材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诚信记录材料,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及删除原因等有关材料。
(二十一)招录、聘用材料: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聘)用审批材料;聘任通知、聘任书;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登记材料;应征入伍材料,招工审批材料;取消录用、解聘有关材料。
(二十二)任命、职级、调动、军转(复员)安置、授衔、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材料;管理人员职务套改、职级晋升审批材料;公务员调任、干部调动、干部校内调整岗位审批材料;干部参加援派、挂职、扶贫和博士服务团等工作的登记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二十三)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对责令辞职不服的申诉、复议材料;辞退审批表、辞退决定、解除合同等材料;罢免决定等有关材料。
(三十四)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审批(登记)表,提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待遇问题审批表(批复)等有关材料。
(二十五)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材料;干部个人的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二十六)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和民主党派等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二十七)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体检表;工伤事故致残诊断书,确定伤残等级等有关材料。
(二十八)治丧材料:去世职工登记表、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十九)其他材料:毕业生毕业分配通知书、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决定(调解)书;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缺少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材料,要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到随办、随收、随审、随归,避免只收不归和只归不整现象,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通过集中收集、日常收集和补充收集等方式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不完整的,必须补充完整后再行转递。审(复)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其主要事实依据、关键性过程材料、本人检查说明材料应全部收集,应当与本人见面的要由本人签字,如本人见面未签字,须有组织注明。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按原件大小复印,并注明复制时间和验视人,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归档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对送交的材料要认真鉴别。对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应进行严格审核,严禁接收涂改、涉嫌造假或来历不明的材料。其中,组织人事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任免、考核、工资、奖惩等材料,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新取得的学历学位材料,重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再存档;对送交存档的早期形成的档案材料或补办材料,要先核实清楚材料来源,以确保材料真实性,未核准材料真实有效性前不得存档,存档时要在材料首页左下角标注归档原因、时间、送交人和接收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
第十六条 归档部门转递档案材料时,同时提交《山东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新进教职工在其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后为其建档,若发现其档案中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本人补充所缺材料。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实施办法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