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用工年度检查办法
作者:人事部   时间:2015-06-29   点击数:

为不断规范我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确保学校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9〕76号)、《山东大学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9〕55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文件的要求,学校每年对各单位非事业编制用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用工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杜绝用工风险,实现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检查范围

学校各用工单位,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实体。

三、检查方式

学校劳动用工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单位自查为主。

四、检查内容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一)劳动用工计划检查。学校各单位用工须按照两个《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岗位申请,杜绝随意聘用人员;如有未按要求用工的,应及时纠正,发生劳动用工纠纷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二)劳动用工类型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用工类型进行用工,各类用工类型的用工条件要符合学校的要求,聘用人员应满足相应用工类型的聘用条件。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检查。岗位目标责任书应具体明确、岗位考核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日常考勤应严格,年度考核应及时,管理办法应规范。

(四)劳动用工材料检查。记录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及管理过程的材料需完整、准确、有效。

1、劳动合同(科研助研)用工

新聘人员招聘材料:招聘过程中能证明聘用人员身份的材料,如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原工作单位的解聘证明等;

劳动合同续聘、变更及履行相应程序的材料;

辞聘材料:受聘人的申请材料及领导的审批意见等;

解聘材料:解聘协议书,经济补偿领取证明等;

考核材料:每年度按照人员聘用时间周期进行年度考核的材料,聘期考核材料。

2、劳务协议用工

劳务协议的用工条件应与学校要求相一致;提供的身份证、退休证、享受的社会保障证明材料应齐全无误。

3、非全日制用工

用工时间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资标准应符合济南市当年度公布的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半个月。

4、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协议书,被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书,派遣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材料。

作者: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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