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流程
作者:人事部   时间:2015-03-23   点击数:

一、岗位审批

各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须按照《山东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976号)、《山东大学科研项目助研人员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955号)及《山东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山大人字〔201737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岗位申请表,报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批。

二、岗位招聘

根据审批的用工形式、岗位类别、岗位数量、设岗期限等要求,学校组织各用工单位进行公开招聘。

三、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拟聘人员确定后,与聘用人员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按下列步骤进行。

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用工单位准备职工入职材料,送人事部审核,无误后送法律事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盖章,之后返回人事部留存相关材料。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准备职工入职材料,送人事部审核,无误后由人事部向劳务派遣公司开具通知单,派遣公司到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

四、工资(劳务费)发放

签订合同(协议)后,次月起发放上月工资(劳务费),签订合同(协议)以前的用工,学校不予签发工资发放手续,杜绝先用工后签合同(协议)的现象。

五、社会保险缴纳

1.因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数据截止时间为每月10日,故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每月10日之前的当月缴纳社会保险,10日之后的次月缴纳社会保险。  

2.因缴纳社会保险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各用工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将其社会保险缴纳金额转账单送交人事部。过期不转账或因单位其他原因造成本月无法缴纳的,所发生的用工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六、年度、聘期考核

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岗位考核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按照聘用人员聘期时间按时开展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前2个月内,用工单位须对聘用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

七、劳动合同(协议)变更、续签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规范性,各用工单位应定期梳理本单位用工情况,特别是合同(协议)的聘期情况,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申请设岗聘用人员的,应在岗位设置期限终止日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不按此要求提交申请的,视为不再设岗聘用。

八、劳动合同(协议)终止、解除

1.劳动合同(协议)自然终止的,用工单位应于劳动合同(协议)终止前1个月报送学校并通知职工到人事部办理离校手续。

2.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须提交本人署名的辞职报告(注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至年月),经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人事部并办理离校手续;

3.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单位须提交聘用人员签署意见的解除合同(协议)说明(注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至年月),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人事部,同时通知职工办理离校手续。

4. 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领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