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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中心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30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对来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税收服务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1、开辟税收“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咨询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

2、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6)各类高层次人才因来鲁创业、就业取得科研启动经费、活动经费、资助经费等性质的经费,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7)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

(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主管部门: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759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66601139 市地税局人事处:0531-87949202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才政策电子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