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职工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委托所在单位向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所在单位向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3.经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初步判定确属工伤认定范围后,由所在单位协助受伤害职工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在职证明(可在学校电子证照自助打印机查询打印);
(4)受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签字按手印);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签字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
(6)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诊病历、影像检查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附件4)。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⑧因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⑨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4.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送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时间为每月1-18日,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10日。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3,贴1寸照片);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初次鉴定须停工留薪期结束、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如需取内固定(钢钉、钢板、克氏针等)的,须在取出后。